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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驗

    一、辦理行政相驗注意事項

    1、衛生所行政相驗,只受理因『病』自然死亡的案例。

    2、只要非因『病』或疑似非因『病』死亡(如意外、自殺、他殺、中毒、不明原因等)均屬於 司法案件,需找當地管轄派出所,再由該派出所上轉至分局、地檢署,請檢察管會同法醫進行「司法」相驗。

    二、民眾申請行政相驗應具備下列證件

    1、往生者身分證

    2、申請人身分證 (直系親屬)

    3、醫院或診所的疾病診斷證明書(或病歷影本、病歷摘要)。

    三、打電話到新興衛生所總機(07-2294121)

    1、平時:當日值班人員

    2、下班時間或例假日:本所合約保全人員接聽會詢問相關資料後,協助聯絡相驗醫師過去相驗。

    四、開立死亡證明書

    1、醫師會現場開立死亡證明書,費用為:2000,請直接交給相驗醫師。

    2、若往生者具有高雄市中低收入戶身份(當年度有效),請至戶籍所在地的區公社會課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,將正本證明交給相驗醫師,即可減免相驗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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