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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開業及人員執業登記,需如何辦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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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更新時間:104-10-16 09:59 承辦單位:新興衛生所
(1)填寫申請書五聯單〈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〉
( 2)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〈依據建築法之規定,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,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,需變
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,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
(3)醫療機構平面圖、位置圖
(4)負責醫師證書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乙份〈正本加
蓋業態戳章驗畢後發還〉專科醫師證書影本〈不
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免附〉
(5)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(6)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
(7)最近3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
(8)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行政院「勞委會」或
「衛福部」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〈正本驗畢發
還〉
(9)委託書乙份〈非本人親自申請時須檢具〉
(10)醫療機構懸掛市招須符合醫療法第58條、第86條
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、第53條之規定,衛生
局派員現場勘查是否符合〈診所請聯絡當地衛生
所〉
(11)開業執照費用:規費1000元
(12)執業執照費用:規費300元。
類別:二組業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