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本市社區疑似精神病人處置流程: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,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,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,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;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。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,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」 (請見相關圖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