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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

    機構開業及人員執業登記,需如何辦理?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04-10-16 09:59 承辦單位:新興衛生所
    (1)填寫申請書五聯單〈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〉
    ( 2)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〈依據建築法之規定,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,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,需變
   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,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

    (3)醫療機構平面圖、位置圖

    (4)負責醫師證書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乙份〈正本加

    蓋業態戳章驗畢後發還〉專科醫師證書影本〈不

   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免附〉

    (5)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
    (6)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

    (7)最近3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

    (8)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行政院「勞委會」或

    「衛福部」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〈正本驗畢發

    還〉

    (9)委託書乙份〈非本人親自申請時須檢具〉

    (10)醫療機構懸掛市招須符合醫療法第58條、第86條

    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、第53條之規定,衛生

    局派員現場勘查是否符合〈診所請聯絡當地衛生

    所〉

    (11)開業執照費用:規費1000元

    (12)執業執照費用:規費300元。
    類別:二組業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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